随着网购的蓬勃发展,线上选购宠物的现象愈发普遍。网络上萌态十足的宠物照片与视频,让众多网友直呼“梦中情宠”,忍不住想把一个个“毛孩子”接回家,但接回家的真的是你通过照片与视频选中的那一只吗?到手之后发现“货不对板”,此时该如何维权?
近日,广陵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网购猫咪“货不对板”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季女士一直十分喜欢“毛孩子”,时常浏览某社交平台上的各种萌宠视频与照片。2022年某天,季女士通过某社交平台加上卖家严女士的微信,并于2023年某天向其咨询买猫事宜。
双方通过照片与视频选定了一只金渐层矮脚猫并以3000元的价格成交。可当季女士收到自己的“毛孩子”时却发现,空运过来的猫咪与视频里自己选定的那只肉眼可见的不同。从毛发和眼睛的颜色到耳朵的形状、从脸型和体型的大小到鼻子嘴巴的细节,都能看出“买家秀”与“卖家秀”的区别,且让人没想到的是连卖家口中4月龄的健康猫也变成了1岁多的病猫,本应随猫一起空运来的猫粮和疫苗本也不见踪迹,甚至猫的“老家”都从北京变成了大连。
这一系列的“货不对板”让季女士无法接受,遂与严女士在微信展开交涉,严女士一开始企图用“拍摄角度”“空运制度”等托辞搪塞季女士的种种疑问,后直接将季女士微信“拉黑”。季女士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严女士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达成的购猫合意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发送的视频和图片选定了一只黄白色金渐层猫,且被告承诺已打疫苗会附疫苗本,而被告向原告交付的猫咪与视频和图片中的猫咪品相相去甚远,明显不是同一只,且交付时未附疫苗本,猫咪还有流鼻涕,呕吐等不良症状。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案涉猫咪,被告退还3000元购猫款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被告交付不符合约定的商品,并拒绝售后服务,存在欺诈,原告要求被告按购猫款的三倍支付赔偿款9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受到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寄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酌情被告按每日15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购猫款3000元、支付赔偿款9000元,并赔偿原告从收到宠物猫起至实际返还之日的猫咪饲养费;相应的,原告应当将其所购买的宠物猫退还给被告。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网购的商品也逐渐多元化,因网购宠物打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成为了现下养宠人士热门的交易方式。然而,便捷的购买途径背后也隐藏着诸多风险和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在此,该案件的承办法官提醒大家:
谨慎选择交易平台与商家
在选择网购宠物时,务必对交易平台和商家进行全面的了解。选择正规的交易平台,查看商家的信誉评价、经营资质、经营时长等信息。如果商家存在大量负面评价,尤其是涉及欺诈等问题的,一定要谨慎下单。
留存证据至关重要
整个网购过程中,消费者要留存好各类证据,包括与商家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宣传图片、视频、承诺书等。一旦发现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这些证据将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依据。
诚信经营是商业活动的基石
在日益繁荣的市场交易中,商家应当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只有依靠优异的品质、真诚的服务和良好的信誉,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市场的认可。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受到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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