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仅6岁的孩童和奶奶一起散步时,一只未拴狗绳的德牧犬突然扑向该孩童。受到惊吓后,孩童急忙后退并躲闪、进入旁边小汽车的底下,在躲避过程中摔倒受伤。事后,因赔偿事宜协商不一致,孩童家长将犬只主人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某日下午,邹奶奶带着6岁的小邹散步,路过阿黄的修车行门口时,阿黄饲养的德牧犬扑向小邹,该德牧犬未拴狗绳,小邹受到惊吓后急忙后退并躲闪、进入旁边小汽车的底下。德牧犬在汽车附近快速来回环绕奔跑,直至阿黄前来驱赶。
小邹在躲避过程中摔倒受伤。阿黄将小邹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胫骨骨折。
当天晚上,小邹的家人报警,公安机关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小邹因骨折住院8天,医院建议出院后全休3个月。在治疗过程中共产生医疗费5337.8元。
事后,小邹家人向阿黄提出赔偿要求,因协商不一致,小邹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饲养动物人未能合理约束宠物犬,对小邹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因阿黄饲养动物造成小邹伤害而引发的纠纷,属饲养动物损害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动物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阿黄饲养的德牧犬扑向小邹,且该犬未拴狗绳,故小邹对其自身受伤不负有责任,阿黄及其家人未能合理约束宠物犬,且未对宠物佩戴安全措施,导致小邹受到惊吓,躲闪宠物狗而摔倒受伤。阿黄未能举证证实损害是因小邹等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以,阿黄应对小邹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核定原告应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费用为:医疗费533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法院酌定营养费为30元/天,共240元(30元/天×8天)。此外,小邹未能提交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护理费的相关证据,也未能举证证明护理人员收入损失的证据,结合小邹伤情及其行为能力状况,法院酌定住院期间护理费的标准为150元/天、全休3个月期间照看、护理的标准为100元/天,共计10200元(150元/天×8天+100元/天×90天),鉴于小邹未能举证证明其交通费用支出,结合其就诊情况,法院酌定交通费为20元/天,共计240元(20元/天×12天)。
为此,以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817.8元。
因小邹所受损伤未达伤残等级,原告请求阿黄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阿黄应向原告小邹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共16817.8元,驳回原告小邹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办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饲养人或管理人对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具体到本案中,阿黄饲养的德牧犬未拴狗绳,扑向小邹致其受到惊吓后摔倒受伤,阿黄作为饲养人未尽到对宠物犬的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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