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爱狗的人士来说
“汪星人”不仅是一份陪伴
更是可靠的“家人”和“朋友”
能为生活增添许多乐趣
但!
万一这些小家伙“失控”伤人
麻烦可就大了
所以问题来了
宠物伤人,主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咱们一起来唠唠!
案件简介
2023年3月某日下午,邹奶奶带着6岁的小邹散步,路过阿黄的修车行门口时,阿黄饲养的德牧犬突然扑向小邹,当时该德牧犬未拴狗绳,小邹受到惊吓后急忙后退并躲入旁边小汽车底下。德牧犬在汽车附近快速来回环绕奔跑,直至阿黄前来驱赶。
小邹在躲避过程中摔倒受伤。阿黄将小邹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胫骨骨折。
当天晚上,小邹的家人报警,公安机关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小邹因骨折住院8天,医院建议出院后全休3个月。在治疗过程中共产生医疗费5337.8元。由于小邹案发时年龄为6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住院期间以及全休期间需要监护人全程陪伴。事后,小邹家人向阿黄提出赔偿要求: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共54096.8元。阿黄拒绝。
此后,小邹家人和阿黄对赔偿损失问题发生纠纷,2024年1月,小邹及其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阿黄饲养的德牧犬扑向小邹,且该犬未拴狗绳,故小邹对其自身受伤不负有责任,阿黄及其家人未能合理约束宠物犬,且未对宠物佩戴安全措施,导致小邹受到惊吓,躲闪宠物狗而摔倒受伤。阿黄未能举证证实损害是因小邹等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以,阿黄应对小邹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阿黄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邹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共16817.8元;驳回原告小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饲养人或管理人对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具体到本案中,阿黄饲养的德牧犬未拴狗绳,扑向小邹致其受到惊吓后摔倒受伤,阿黄作为饲养人未尽到对宠物犬的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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