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外出遛狗未系犬绳,宠物狗在小区有车辆行驶的道路上奔跑,遭到车辆碾压。近日,沙坪坝区法院审理了该起因遛狗不系犬绳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法院判决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犬只主人要求车主赔偿3.7万元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据了解,该案系《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3年6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重庆法院判决的因遛狗不系犬绳导致犬只受到伤害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件。
去年12月29日19时许,张某在位于沙坪坝区的某小区内遛狗,见其他业主遛狗未系犬绳,张某遂将所遛犬只的犬绳解下,让其与其他业主的犬只互动和玩耍。
19时30分左右,段某驾驶汽车行驶于小区道路时,该犬只突然从汽车右前方窜出,遭到车辆碾压。事发后,张某将犬只紧急送往宠物医院抢救,后该犬只因抢救无效死亡。双方纠纷经派出所调解未果,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段某赔偿犬只购买费用、丧葬费和抢救费用、精神损失等合计37000元。
沙坪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发小区位于城市建成区,属于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重庆市养犬分区管理的重点管理区。原告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犬只的管理者,应当对其饲养的犬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然而,张某外出遛狗未系犬绳,放任犬只在小区有车辆行驶的道路上奔跑,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对其自身过错承担法律后果;而被告段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预见和防范的可能性,结合段某的现场判断和处置,无法证实段某存在过错,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段时间以来,犬只伤人的事件频频发生,给无数家庭和个人造成了身心上无可弥补的痛苦。因之,中央和地方都陆续出台了有关犬只饲养、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提倡依法、文明养犬,养犬应登记、遛狗要拴绳、犬只不扰民、狗便要清理、禁养烈性犬等行为规范。
本案中,虽然张某承受了丧失爱犬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但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张某在遛狗时未按照国家规定和文明公约的要求,系好犬绳,应对自身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车辆驾驶人段某的行为非出于过失,已经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道德上也无可指责,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规定的应有之义。
现代社会中,自由和责任是对等的。犬只饲养人在照顾犬只的同时,也需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犬只,使之处于自己的有效监管之下,避免犬只伤人、亦避免犬只受到伤害;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来说,面对机动车数量日益增加,而一些老旧小区道路狭窄、路口较多、人车未分流的现状,在小区内行车时,一定要降低车速,多注意观察道路周边情况,避免事故发生。只有大家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文明规范,才能更好地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共同创造一个更加繁荣、友爱、公平、有活力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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