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遛狗时为狗佩戴了牵引绳,狗狗平时也接种过疫苗,然而,狗狗比主人先行步入马路,惊吓到了驾驶电瓶车经过的沈女士,致其十级伤残。沈女士遂将狗主人诉至法院。
5月17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获悉,此前,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判决狗主人赔偿19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上海普陀法院介绍,事发当日,高女士为爱犬佩戴好牵引绳后,出门遛狗散步,由于绳子长度较长,爱犬和高女士之间有一小段距离。犬只先行步入马路的时候,恰逢沈女士驾驶电瓶车路过。沈女士被马路上突然窜出的犬只惊吓到,从电瓶车上摔倒,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及关节脱位。
经公安机关认定,沈女士摔倒受伤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沈女士构成十级伤残,并需要相应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
沈女士认为,其以正常速度驾驶电瓶车,因被犬只惊吓而受伤,所产生的损失理应由犬只饲养人高女士承担。
但高女士认为,她已为爱犬佩戴了牵引绳,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同意赔偿。
于是沈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高女士赔付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事发时,被告所持的牵引绳较长,犬只与被告之间存在较大的间距,导致犬只先行进入道路。而原告驾驶车辆经过时,突然察觉犬只而紧急制动,导致摔倒。沈女士的受伤与高女士爱犬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高女士又未能举证证明沈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对沈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高女士赔偿原告沈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共计19万余元。
判后,沈女士和高女士均未提出上诉,高女士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法官表示,宠物“无接触式伤害”同样可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类案件的侵权构成要件包括存在动物加害行为、产生了损害结果、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可以看出,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并非本案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就饲养宠物致人损害的行为而言,并不局限于宠物与他人发生直接接触的伤害行为,也包括宠物在活动过程中导致他人惊吓或恐慌,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此,在特定条件下,宠物“无接触式伤害”同样可能构成侵权,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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