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流浪猫绊倒致十级伤残,投喂者一审被判赔偿24万余元。日前,法院再审改判此案,身为球馆教练的投喂者的赔偿责任降为了承担20%。这起引发舆论舆论关注的案件,更多细节随着判决而得以披露。7月26日,封面新闻记者通过梳理判决书并对话到了代理律师,对此案进行解析。
被流浪猫绊倒十级伤残
喂食者一审被判赔偿24万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23年4月20日,原告吴某某在上海宏博羽毛球馆打羽毛球时,落地踩到猫肚子摔倒受伤,被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之后,吴某某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肖某某诉至法院。
2024年2月2日,上海闵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肖某某赔偿吴某某24万余元,羽毛球馆所属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4万余元赔偿金主要构成为:赔偿原告医疗费4655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1680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240198.20元;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肖某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某追偿。
据肖某某代理律师刘琨称,24万余元赔偿金包含了金额固定的十级伤残赔偿金,上海地区为168000元,以及46550元的医疗费,以及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由于原告参与的是单位组织的活动,能获得工伤赔偿,所以吴某并没有主张误工费,“整体来看,24万余元的赔偿金数额,没有问题。”
法院再审宣判
喂食者责任降为20%,球馆承担80%
该案一审判决后,引发舆论关注。有网友疑问,为什么被流浪猫绊倒会让投喂者承担责任?其中的侵权问题该如何理解?
据闵行法院今年3月份发布的一份案件情况通报显示,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肖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法院于2024年2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并于2024年2月23日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法院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将审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决定再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2024年3月27日发布的案件通报
2024年7月24日上午,闵行法院再审宣判,法院认定羽毛球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80%赔偿责任,即19.2万余元,肖某某虽然不是流浪猫的饲养者,但作为羽毛球教练应认知到在球馆附近投喂流浪猫可能带来的风险,应承担20%赔偿责任,即4.8万元。吴某某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
对话被告律师:
接受判决结果 愿意赔偿
7月26日,记者联系到被告肖某某的代理律师——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琨,他告诉记者,肖某某得知判决结果后,表示接受这个判决结果,愿意对吴某某进行补偿,但如果羽毛球馆所属公司上诉的话,他们有可能也会选择上诉。
肖某某的同事林某曾作证:2022年8月起,林某发现肖某某收养了一只灰白色、约五斤的流浪猫,在球馆外厕所边上。肖某某会把猫粮放在碗里,然后放在厕所门口,还为猫起了个名字叫“土豆”;猫的喂养都是由肖某某料理,会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但林某称,自己在球馆内从来没有见到过有猫,只是在球馆外厕所边看到有猫溜达。
此前,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一方还曾提出,吴某某到底是不是因为踩到猫受伤这个细节核心事实不清,而造成事实不清的关键原因,是羽毛球馆部分监控损坏且没有及时维修,作为专业羽毛球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独立承担侵权责任。
刘琨认为,肖先生只是投喂流浪猫,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关系,且本案中并非流浪猫主动伤人,因此不适用民法典的饲养者侵权责任条款。
法院采纳了这一辩护意见,认定肖某某不是流浪猫的饲养人,在刘琨看来,这就提到一个“危险源概念”的问题,即球馆外面有流浪动物,法院认为流浪动物进入到球场可能会有危险,所以流浪动物在球场外面存在的话,可能是一定的危险源。而肖某某在球馆外面投喂的行为,导致动物进入到球馆的可能性大大提升了,因此和一审判决相比,再审判决中,法院判定肖某某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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