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
老林捡到了一只流浪猫,因一直无人认领,便将猫养在了楼道里。老林家住20楼,将猫养在了自家门口楼梯上行通道拐角处。他要是出门,就会把猫关在笼子里,要是在家,就会把猫放出笼子。
某日,老林下楼买东西,想着一会儿就回来,就没将猫放进笼子里。谁知就这一会儿,老林的邻居老李在出门时,就被这只猫咬伤了腿部。老李立即前往医院处理伤口,注射了相关狂犬疫苗,但出现了心悸、心动过速等症状,便前往另一家医院进行诊治并报警。
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林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李某损失的数额,经核算,医疗费5100余元、交通费240元,共计5300余元,林某应予赔偿,其他费用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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