鹦鹉保护管理和法律责任问题新解析

说起鹦鹉的生活习性和养殖技术,很多人如数家珍。但是谈到鹦鹉的保护级别和养殖、买卖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大多数人还是一头雾水。

近年来,多人因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买卖人工繁育的鹦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案例很多,教训也极其沉痛。

说起鹦鹉的生活习性和养殖技术,很多人如数家珍。但是谈到鹦鹉的保护级别和养殖、买卖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大多数人还是一头雾水。

关于鹦鹉的保护级别、养殖买卖和法律责任问题,“环侦大视野”曾推出过多篇原创文章予以解析,但是目前有很多新的规定出台,一些理念需要不断更新。

鹦鹉保护管理和法律责任问题新解析

根据新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新的司法解释、国家林草局相关规范性文件,“环侦大视野”对鹦鹉问题的推文进行了全面修改,现予推送,供网友工作和学习参考:

一、鹦鹉的品种和保护级别

(一)我国野外自然分布的鹦鹉种类

我国自然分布有短尾鹦鹉、蓝腰鹦鹉、亚历山大鹦鹉、红领绿鹦鹉、青头鹦鹉、灰头鹦鹉、花头鹦鹉、大紫胸鹦鹉、绯胸鹦鹉等9个鹦鹉物种,根据新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其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每只核定价值1万元。

(二)非原产我国的鹦鹉种类

1、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的鹦鹉共51种,全部核准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品种包括:

(1)凤头鹦鹉科Cacatuidae共5个物种:戈氏凤头鹦鹉、菲律宾凤头鹦鹉、橙冠凤头鹦鹉、小葵花鹦鹉、棕树凤头鹦鹉。

(2)吸蜜鹦鹉科Loriidae共2个物种:红蓝鹦鹉、翠蓝鹦鹉。

(3)鹦鹉科Psittacidae共44个物种:红颈鹦哥、黄枕鹦哥、黄肩鹦哥、红尾鹦哥、淡紫冠鹦哥 、圣文森特鹦哥、帝鹦哥、古巴白额鹦哥、黄头鹦哥 、红眶鹦哥、红眉鹦哥、图库曼鹦哥、圣卢西亚鹦哥、红胸鹦哥、红冠鹦哥、波多黎各鹦哥、琉璃金刚鹦鹉属所有种、大绿金刚鹦鹉、蓝喉金刚鹦鹉、绯红金刚鹦鹉、军绿金刚鹦鹉、红额金刚鹦鹉、小蓝金刚鹦鹉 、诺福克红额鹦鹉、查岛鹦鹉、红额鹦鹉、新喀岛鹦鹉、红脸果鹦鹉考氏亚种、翎冠鹦鹉、金鹦哥、橙腹鹦鹉、黄耳鹦哥、西地鹦鹉、夜鹦鹉 、地鹦鹉、红顶鹦哥、蓝头金刚鹦鹉、蓝翅金刚鹦鹉、金肩鹦鹉、黑冠鹦鹉、极乐鹦鹉、毛里求斯鹦鹉、非洲灰鹦鹉、蓝喉鹦哥、厚嘴鹦哥属所有种、鸮面鹦鹉。

2、粉脸牡丹鹦鹉 Agapornis roseicollis、虎皮鹦鹉 Melopsittacus undulatus、鸡尾鹦鹉(即玄凤鹦鹉) Nymphicus hollandicus等3个非原产我国的鹦鹉,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也未列入2023版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

3、其余所有非原产我国的外来鹦鹉品种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养殖、猎捕、买卖鹦鹉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

(一)关于我国野外自然分布的9个鹦鹉物种

猎捕我国野外自然分布的9种鹦鹉,目的仅限于科研、种群调控等特殊情况,需要向当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并层报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对于人工繁育养殖的,需要向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对于买卖此类鹦鹉的,必须经过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省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上述9个鹦鹉物种,价值达到2万元以上的(即数量2只以上),由公安机关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依法立案侦查。

未经省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养殖上述鹦鹉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依法没收养殖的鹦鹉,并处按照每只鹦鹉1万元的价值标准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非原产我国列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鹦鹉物种

此类鹦鹉和原产我国的9种鹦鹉执行同样的保护管理政策,其人工繁育、养殖,需要向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对于买卖此类鹦鹉的,必须经过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价值达到2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养殖繁育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一般不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未经批准,非法养殖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依法没收养殖的鹦鹉,并处按照每只鹦鹉1万元的价值标准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粉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即玄凤鹦鹉)等3个物种

其均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未列入国家林草局发布的“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从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来说,不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管理对象。

如果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这3种鹦鹉明确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则人工繁育和买卖就应当按照地方性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买卖此3种鹦鹉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鹦鹉保护管理和法律责任问题新解析

三、关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养殖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鹦鹉物种入刑问题

(一)根据国家林草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精神,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和尚鹦鹉养殖已成规模,国家林草局已经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对此类鹦鹉的买卖、运输不按照犯罪处理。

(二)从目前执法实践来看,其他外来鹦鹉物种在我国均系人工繁育,且都被作为宠物养殖、买卖、运输,对于未经批准非法买卖、运输的此类鹦鹉物种的,因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新的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在实践中难以正确把握,国家林草局也未发布相关认定标准。小编认为,依照司法解释精神,对于此类行为原则上也不要按照犯罪处理,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即可。

四、办案扣押、公民移交、野外救助鹦鹉的处置原则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林草局相关规定,对于办案扣押、公民上缴、野外救助等来源的鹦鹉,应当均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救助相关规定进行处置,这是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法定义务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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